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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关注 | 不能说的秘密


保密无小事

责任重如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明文规定

机关 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完善保密防护措施

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接下来和小信一起

了解保密知识吧 


什么是国家秘密?


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中国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对有关的问题作了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到严重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的范围


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事项。

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外交或外交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国家秘密的载体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分为以下四类:


1、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文稿等。

2、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的载体。如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等。

3、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

4、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保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保密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前款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九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第二十条 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二十一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 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第二十五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六条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秘密应当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接触。绝密级的国家秘密,经过批准的人员才能接触。

第二十八条 任用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的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专职人员出境,应当经过批准任命的机关批准;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有关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做出处理。




违规界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五)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八)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九)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一)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二)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国家秘密关乎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更关乎每个人的利益

在革命战争年代,保密就是保胜利

在和平建设时期,保密就是保发展

只有人人都重视保密工作

才不会危害国家的基本利益

保护国家秘密,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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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文字整理/黄丹

编辑/陈红  审核/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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